【代表委员手记】 夏红民:开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新时代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夏红民
阳春三月,又迎来了“两会时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我感到无尚光荣、责任重大。监察法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开创之举。监察法的制定,全党全国上下酝酿已久、关注已久、期待已久,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鲜明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草案开宗明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确立了监察机关的根本性质。监察机关是在党直接领导下,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是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
清晰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监察法赋予监委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草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成果,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让各级监委在实践中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监委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互映照,彻底消除了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人认为监委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是实践“四种形态”中“第四种形态”的错误认识。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体现政治性、政策性。
详细规定了留置措施的权限手段。我们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重点探索了运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深深感到这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草案将留置定性为非刑事强制措施,体现了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而是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同时,还明确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更好地促进了纪法衔接,解决了以往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材料的弊端。另外,我们在改革试点中,有标准化的留置室、医疗和饮食起居保障,而且调查人员的取证工作,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的,这些做法都在监察法中得到固化,与刑事诉讼实践相比,在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上有了明显的进步。
严格规范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委监委要谨慎用权。草案第十五条把“监察委员会”也纳入了监察范围;第五十五条要求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第六十五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从以前征求意见稿中的7种行为扩大到现在的9种;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包括了监察机关自身等,这些都体现了刀刃向内、自我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